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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2-18 04:49:37 来源:防水卷材

产品介绍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022年4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于2022年5月18日经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379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3年4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23次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进行审议。根据会议审议结果,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公开披露要求。

  2023年6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2023年8月23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19,8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科顺转债”,债券代码“12321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及战略委员会委员龚兴宇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龚兴宇先生由于个人原因申请辞去所担任的公司董事、副总裁、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同时辞去在公司下属机构中担任的一切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龚兴宇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龚兴宇先生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龚兴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966,116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龚兴宇先生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2021年5月13日-2024年5月12日)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2024年5月12日-2024年11月12日)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1号)同意注册,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顺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198.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98,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6,686,350.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1,313,649.94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0日进行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22号《验证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顺”)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福建科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科顺”)已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顺德容桂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科顺”)已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桂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各全资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上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注:公司这次募集资金净额及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公司尚未通过募集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和按照原定用途已使用部分资金补流。

  甲方1科顺股份、甲方2安徽科顺(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中信银行佛山顺德支行及丙方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事项不收取费用。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怡平、强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二)科顺股份、福建科顺、兴业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行、国泰君安之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1科顺股份、甲方2福建科顺(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兴业银行佛山顺德容桂支行及丙方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事项不收取费用。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怡平、强强可以每时每刻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相应的责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督管理的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1科顺股份、甲方2重庆科顺(以下合称“甲方”)与乙方顺德农商行容桂支行及丙方国泰君安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合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长寿防水材料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事项不收取费用。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怡平、强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线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专户被法院、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如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提出新的要求或相关法律和法规发生新的变化,甲、乙、丙三方应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补充。

  (2)对本协议任何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应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相关规定,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预计负债、合同资产、存货、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确定需计提的信用/资产减值准备。经过测试,公司对可能发生减值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预计负债、合同资产、存货、商誉等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具体减值准备明细表如下: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不属于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

  对于租赁应收款、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于资产负债表日,若公司判断金融工具只具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则假定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评估预期信用风险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当以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时,公司以共同风险特征为依据,将金融工具划分为不同组合。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应收账款一一账龄组合与合同资产一一账龄组合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按照存货类别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按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算,预计现金流量根据公司批准的5年详细预测期现金流量预测为基础,详细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根据增长率13.44%推断得出,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等于预测期最后一年的现金流量。

  减值测试中采用的其他关键数据包括:产品预计售价、销量、生产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公司根据历史经验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测确定上述关键数据。公司采用的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相关资产组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

  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计提资产及信用减值准备共计16,132.86万元,计入公司2023年半年度损益,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半年度利润总额16,132.86万元。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守并符合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符合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本次计提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公允、客观、线日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低风险现金管理类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81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19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100.00元,按面值发行;公司实际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2,198,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6,686,350.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181,313,649.94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8月10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422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暂时闲置的情况,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用公司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可以更好地实现募集资金的保值及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低风险现金管理类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使用期间及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上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购买金额、产品品种、签署合同等,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中心操作实施。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将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1.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中心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定期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公司现金管理的具体进展情况。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较高的收益,为股东获得更好的投资回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求的低风险现金管理类产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中心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管叶吉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其配偶朱方女士于近期买入(配售)后又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科顺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注:朱方女士于2023年8月4日配售公司可转债,2023年8月14日完成初始登记。

  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无论是否进入转股期,均应适用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朱方女士将其持有的公司可转债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朱方女士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律和法规不了解所致,上述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管叶吉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80,540股和可转债3,408张,其配偶朱方女士持有公司股票5,220股。

  朱方女士本次短线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11,563.20-9,900.00=1,663.20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所得收益1,663.20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所得已全部上缴公司账户。

  公司获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了相关情况,公司高管叶吉先生及其配偶朱方女士积极配合和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据此规定,朱方女士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目前该收益已全部上交公司。

  2、经公司核查,高管叶吉先生确认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其配偶朱方女士未充分了解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对公司的前期培训没有学习到位及对可转债的性质认知不清所致,本次交易是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未就买卖可转债事项征询叶吉先生的意见,叶吉先生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叶吉先生亦未告知其亲属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朱方女士买卖公司可转债的行为均为其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或内幕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上述行为发生后,朱方女士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高管叶吉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

  3、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不断强化培训宣导,进一步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特别是加强提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其亲属的强化督促和学习,提示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规范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满足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进一步拓宽公司融资渠道,公司拟向以下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银行最终实际审批为准。

  本次申请银行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贸易融资、应收款保兑(含为第三方的应收款提供保兑)等。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控制股权的人陈伟忠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做担保,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保函、贸易融资、应收款保兑(含为第三方的应收款提供保兑)等。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金额为准,授权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陈伟忠及其关联方为公司银行授信做担保,属于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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